男子滥用七天无理由半年退货手机 77 次,被拒后起诉电商平台
2024年4月,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尝试通过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政策退货,遭拒后他以每台低于购买价 1000 余元的价格在二手平台转卖。路先生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路先生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 4000 元。
北京互联网法院经过审理指出,路先生在半年内频繁购买并退货多达77次,明显不符合常理,属滥用退货权,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。因此,法院驳回了他的索赔请求,判决已生效,双方均未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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